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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损害赔偿律师解析一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2020-10-29 10:16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侵害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甚至婚姻法领域都有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一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是什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

在侵害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甚至婚姻法领域都有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一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是什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如果途中有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一、桂林损害赔偿律师解析一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关系到受害人有无赔偿请求权和加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自由裁量主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决定受害人所受到的权利侵害是否属于保护范围。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二是法定主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德国、瑞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采用了法定主义。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提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学说一般将该条中的"赔偿损失"理解为保护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二、桂林损害赔偿律师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通过学习了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如果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桂林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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